|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修正通過 |
第 一 條 (適用範圍)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內各項會議旁聽規範,依本規則訂定。
第 二 條 (旁聽登記)
學生議會開放旁聽之會議,旁聽人提出申請通過後,進入議場核發憑旁聽證,始可旁聽,旁聽證應會後繳回;本會工作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查驗旁聽人身分證明。
第 三 條 (不得入場旁聽)
攜帶武器、危險物或文宣、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 四 條 (不得入場旁聽)
本會工作人員於旁聽人入場時,得檢查是否攜帶武器、危險物、文宣等影響會議之物品。
第 五 條 (旁聽秩序)
旁聽人應保持環境整潔及會議秩序,不得飲食、喧嘩聊天、鼓掌、做手勢等妨礙議事進行之行為。
第 六 條 (旁聽秩序)
旁聽人得以於會議錄音錄影,但不得干預議事進行。
第 七 條 (強制離場)
違反本規則者,主席得制止或令該旁聽人離場,並得令工作人員扣留其所攜帶之違禁物。
第 八 條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