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五次常會通過 |
第一條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合約之簽定、審查、流程之監督等,除特別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
第二條
凡本會簽定之合約,均為一式三份,由簽約之兩造及學生議會各執一份。
本會簽定合約時,須由學生議會加蓋學生會專用官印,始得視同本會合法簽定。
第三條
凡本會所簽訂之合約,不分所別,均須提案至學生議會通過始可簽定,其特約商店之合約簽訂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會所簽訂之合約之關係金額高於伍萬以上時,須提案經過學生行政中心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向學生議會提案審查通過,始可簽定。
第五條
本會所簽定之合約如遇學生議會休會期間,須發函通知學生議會合約簽定相關事件,並檢附合約書,待學生議會審計委員會全數同意,並回函確認後,始可簽定,並於學生議會休會期結束後之第一次常會,提出合約簽訂追認案。
第六條
凡未依本條例規定所簽訂之合約,則不具學生會組織代表簽定,視同合約簽定無效,其責任歸屬由該合約簽訂者自行負責。
第七條
凡本會簽訂之合約,其外部機關之責任追究有任何針對學生會組織之權益受損時,學生議會須函請學生評議會審理,由評議委員仲裁合約簽訂效力並裁決之。
第八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