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通過 |
第一條(依據)
依據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會費結餘款使用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定義)
為維護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三會之常態運作,設置零用金以供活動、研習或會議等相關事項臨時取用,補充過往經費使用之不足,各委員會得依照任務狀態申請零用金。
第三條(辦法)
本辦法依以下列各款為規定:
一、零用金額度每月應以新台幣4,000元為限,採定額預付制,實核實銷。
二、三會之零用金申請人應持發票或收據等憑證進行核銷。
第四條(監督)
學生會正副會長、學基會幹部、學生議員有權隨時檢查零用金是否正當使用,若有不當使用行為得逕向學生評議會申訴。
第五條(其他事項)
本法規定事項,有必要訂定施行辦法及表格者,由預算暨審計委員會訂定之,並交由大會通過。
若本法如有未盡事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解釋之。
第六條(實施)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