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議員補選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七次常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第六章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議員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議員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者,該系系學會得向學生議會提名,以利進行補選。

第四條

當該系議員有出缺之情形,學生議會應於七日內通知該系系會長,並由系會長於通知後十日內繳交候選人資料予選舉罷免委員會,以利進行議員補選。

第五條

若系學會未於得知議員出缺日後十日內繳交候選人資料,則視同放棄補選資格。

第六條

議員之補選選舉,依《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辦理。

第七條

選舉罷免委員會應於補選議員開票日起的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學生議會,逾期者視同當選無效。

第八條

議員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者,應辦理交接手續,若未能完成交接(如:死亡)者,則由正、副議長代辦。

第九條

補選議員任期自當選翌日起至原任議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並註明為補選之議員。

第十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並送交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