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繼任與補選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第六章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議長及副議長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議長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者,依副議長順序繼任議長,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任議長任期屆滿之日止。副議長未於繼任一事發生時起七日內宣布繼任並以書面通知學生會秘書處、學生行政中心秘書處、學生評議會秘書處者,視同辭職。

第四條

議長及副議長均出缺時,議員應於即日起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會補選議長及副議長,其會議主席由議員互推之,補選議長及副議長任期自當選翌日起至原任議長及副議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議長及副議長之補選臨時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同時舉行。

  二、議長及副議長補選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不記名式投票產生,並採相對多數決。

  三、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學生議員姓名,並由學生議員各圈選一人。

  四、議長及副議長補選以第一高票者當選議長;第二高票當選副議長。如第一次投票最高得票首二人以上同票數時,則進入第二次選舉。

  五、補選之議長、副議長應於當選日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學生會秘書處、學生行政中心秘書處、學生評議會秘書處,逾期者視同當選無效。

第六條

議長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者,應辦理交接手續,若未能完成交接(如:死亡)者,則由副議長代辦。

第七條

於正副議長補選期間會議主席不得於大會提出預算案、委員會增設案及人事異動案。

第八條

繼任或經補選之議長其屆次同離任議長,並註明為繼任或補選之議長。

第九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並送交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