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交接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三次常會通過

第一條

本條例為使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交接完整,特訂定本法完善交接程序及其相關規定。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主管及秘書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依各組織之章程訂定之,主管人員泛指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各部會領導者,如行政中心幹部、學生議會委員會召集人等。

第三條

負責人交代時,應有第三方公證人監交;主管人員交代時,應由負責人或其職權代理人監交。學生基金會負責人交代時,應由學生會會長監交。

第四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印信。

  二、人員名冊。

  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四、當學年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五、各組織相關業務內容及其範圍。

  六、文物、史料內容及其範圍。

學生基金會交接時,財務帳冊應辦理移交。畢業生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各幹部於召開交接會議並辦妥移交手續後方能離校,須由現任會長擔移交人並陳報現任學生會長。學生會選舉罷免委員會應將其過往選舉結果封裝移交。

第五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人員名冊。

  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三、當學年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第六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秘書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當學年各項會議之會議紀錄。

學生議會秘書處除上移交之事項外,另應將學生議會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學生評議會秘書處應將歷年學生評議會之判決書、解釋書等完整進行移交。

第七條

若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因故從缺時,後任負責人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第八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之交接表單及其相關內容應至少保存5年,移交時應填報交接表單,表單內容應包含主要工作內容概述、工作交接細項及物品交接清單。交接表單需有移交人、監交人及接交人之簽章以茲負責。

第九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移交之交接表單,填寫後應於十五日內送交學生會備查。本會新任會長、副會長改選,應於當屆學年度結束前三十日完成移交。畢業生聯合會不在此限,畢業生聯合會應於新任會長、副會長改選完畢後次日完成移交。

第十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申報財產清冊時,應列名財產編號、財產名稱、保管人及其使用狀態。彙編財產清冊後,應由彙編之人員、主管及其單位負責人簽章以示負責。

第十一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至學生會核定;主管人員或秘書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該機關負責人核定。若財物或財產交接不清者,除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應內部調查外,亦應依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財產管理辦法第九條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該機關負責人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三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主管人員及秘書之交接,若非不可抗力之因素,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第十四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財產清冊錯誤或不清者,接交人應於發現後立即通報學生會,並會同監交人員,促請移交人於期限內更正。若無正當理由者,應報請學生評議委員會進行內部調查。

第十五條

學生基金會之移交,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第十六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除學生評議會、學生基金會及選舉罷免委員會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未依照本條例完成交接者或逾期移交不清者,除須補正交接程序外,應報請學生評議會仲裁。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