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顧問聘用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通過

第 一 條(定位)

本會顧問得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第 二 條(任期)

本會顧問之聘用與管理應依「國立屏東大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第六條交付議會常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任期為上任後至當屆任期屆滿。本會顧問續聘應由新任會長、議長考量後,交由大會同意之。

第 三 條(僱用原則)

本會顧問非為法律、財務等專長者,均為無給職。按本辦法第二條聘用者,得發放聘用證書。若為有給付之顧問,應檢附相關估價證明、合約書等送交學生議會大會審查。

第 四 條(保密原則)

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所聘用之顧問應遵守會議保密原則。

第 五 條(自律條款)

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所聘用之顧問不得假借其名義向本會或其他組織提供不當之推薦或進行關說或請託。

第 六 條(義務)

本會顧問不具「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惟仍須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議會決議及其他法令所規定及約定之義務。

第 七 條(辭職)

行政中心之顧問辭職應於行政中心例會提出,並由執行長簽文上報學生會長後,七日內送交學生議會備查。學生議會之顧問辭職應提交至大會審查通過後生效。學生評議委員會之顧問辭職信送達至該會秘書處後,翌日起生效,該會秘書處應自辭職信送達後翌日起七日內送交學生議會備查。

第 八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