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修正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建立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費收退費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收費
第 二 條
收費對象:本校日間部在學學生(含研究生)。凡依規定繳費者,享有本會主辦各項活動之優惠。
第 三 條
學生會費每學期收取250元。並於第一學期開學註冊前一次收取一學年之學生會費。
第 四 條
繳交學生會費當下起即享有本會之後主辦各項活動之優惠,且不得要求退回本會過去所舉辦活動之任何費用。
第 五 條
收費方式:
一、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註冊前,自註冊銀行下載學生會會費繳費單,並在期限內繳交。
二、每學期開學後聯絡學生基金會繳納。
第 六 條
收費減免身分: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
三、原住民學生。
第 七 條
減免之標準:
一、低收入戶學生:學生會費全免。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學生會費減免十分之六。
三、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學生會費減免十分之四。
四、持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學生會費減免十分之七。
五、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學生會費全免。
六、原住民學生:學生會費減免十分之四。
第 八 條
若為減免身分之學生,應先全數繳納當學年學生會費,並於開學後十日內持繳費收據,向學生基金會填表辦理減免退費。
第三章 退費
第 九 條
在學期間,如遇特殊情況需申請退費,請向學生基金會提出申請並填表(須附本人帳戶存摺影本)辦理,並由學生基金會裁示通過,予以退費。
第 十 條
退費一律採匯款方式,匯款手續費自所退會費中扣除。
第 十一 條
在開學十日內(不含假日)以前申請退費者,該學期會費全數退還;在第十一天(含)以後不受理該學期退費事宜。
第四章 附則
第 十二 條
行政部門須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告退費相關事宜。
第 十三 條
經費管理單位:依本會章程規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送學生事務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