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會費收退費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建立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費收退費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收費

第 二 條

收費對象:本校日間部在學學生(含研究生)。凡依規定繳費者,享有本會主辦各項活動之優惠。

 第 三 條

學生會費每學期收取250元。並於第一學期開學註冊前一次收取一學年之學生會費。

 第 四 條

繳交學生會費當下起即享有本會之後主辦各項活動之優惠,且不得要求退回本會過去所舉辦活動之任何費用。

 第 五 條

收費方式:

一、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註冊前,自註冊銀行下載學生會會費繳費單,並在期限內繳交。

二、每學期開學後聯絡學生基金會繳納。

第 六 條

收費減免身分: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

三、原住民學生。

第 七 條

減免之標準:

一、低收入戶學生:學生會費全免。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學生會費減免十分之六。

三、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學生會費減免十分之四。

四、持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學生會費減免十分之七。

五、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學生會費全免。

六、原住民學生:學生會費減免十分之四。

第 八 條

若為減免身分之學生,應先全數繳納當學年學生會費,並於開學後十日內持繳費收據,向學生基金會填表辦理減免退費。

 

第三章 退費

第 九 條

在學期間,如遇特殊情況需申請退費,請向學生基金會提出申請並填表(須附本人帳戶存摺影本)辦理,並由學生基金會裁示通過,予以退費。

第 十 條

退費一律採匯款方式,匯款手續費自所退會費中扣除。

第 十一 條

在開學十日內(不含假日)以前申請退費者,該學期會費全數退還;在第十一天(含)以後不受理該學期退費事宜。

第四章 附則

第 十二 條

行政部門須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告退費相關事宜。

第 十三 條

經費管理單位:依本會章程規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送學生事務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