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議定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為控管租借後之器材,維護其他租借單位之權利,特訂定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器材租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 器材租借
第 二 條
器材借用領取時攜學生證至學生會,借用單位需於現場檢點器材數量及確認是否完善,清點確認無誤後,簽核借用表單及押收證件,器材完全歸還後領回學生證。
第 三 條
租借單位借用學生會器材後需負保管責任至租借單位歸還學生會器材為止,禁止將器材轉借他人或是校外人士。
第 四 條
若跨校區租借,須先向事務組申請派車,若私自運送經查證後該單位至通知日起半年內,不得借用器材。
第 五 條
學生會無提供耗材(如電池),借用者須自行負責。
第 六 條
向學生會申請租借器材,須於活動開始前三個工作日申請。
第 七 條
向學生會租借之器材,禁止使用在非校內之地點。
第三章 器材毀損
第 八 條
歸還借用之器材時,如發現損壞,依下列規定做懲處 :
一、填寫器材維修單,以便廠商維修。
二、知情實報者,先做自然耗損或操作不當之判定,再研議其修繕及賠償。
三、知情不報者,如於歸還檢點時發現,則該單位至通知日起半年內禁止借用器材,並負其全額修繕之責任。
四、若借用單位躲避其責,即日起停止借用權一年。
第 九 條
若租借單位將器材遺失或嚴重毀損時,學生會有權要求租借單位必需照價賠償。
第四章 器材賠償
第 十 條
該租借單位需在收到通知日起七日內(含)支付維修金或賠償金,如逾期則該租借單位於逾期日起算半年內不得借用器材,若租借單位於通知日起六十日內未支付維修金或賠償金則學生會將依相關法律進行訴訟。
第五章 器材租金、保證金
第 十 一 條
凡租借單位借出使用之器材,收取一百元保證金,若謊報使用地點經查證屬實將租借單位列入懲處名單。保證金一張桌子五十元、燈光設備、音控設備為三百元,其餘器材皆收一百元。
第 十 二 條
凡遭列入懲處之單位,懲處期間內申請租借器材需付租金,桌子一張五十租金最少一百,燈光設備、音控設備為三百元,其餘器材皆收一百元。
第 十 三 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學生事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