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五次常會通過 |
第 一 條(依據)
依據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24條訂定之。
第 二 條(任期)
每屆學生議會議員任期採學年制,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若因延遲選舉之故,自當選之日至當學年結束止為議員任期。
第 三 條(議長選舉)
學生議會於任期開始之後應先舉行預備會議,進行議員之報到及議長之選舉,並確定各項分工名單。預備會議於選舉當選公告後,由上一任議長召集之。
第 四 條(決議)
學生議會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多數決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於主席。
第 五 條(質詢)
學生議員對於學生會會長及各組幹部之工作方針、工作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
第 六 條(同意權)
大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由學生議會咨請學生會會長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學生會會長應另提他人咨請學生議會同意。
第 七 條(糾正權)
學生議會於調查學生會及其所屬各單位之任務執行後,得由學生議會提出糾正案,移送學生會或有關部門,促其注意改善。相關單位接獲糾正案文後應立即改善與處置。若未改善,學生議會得提案糾舉或彈劾相關人員。
第 八 條(糾舉權)
學生議員對於學生會幹部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若糾舉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議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糾舉案另付學生評議會裁判之。
第 九 條(彈劾權)
學生議員對於學生會幹部認為有嚴重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得以書面提出彈劾案。被彈劾人得於大會審查彈劾案前提出答辯書或於大會審查時進行答辯。彈劾案經出席議員二分之一審查及同意成立後,被彈劾人立即解除職務。
若被彈劾人為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時,須經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審查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成立。學生會長或副會長彈劾通過後,應送請學生評議會同意之。
第 十 條(調閱權)
學生議員得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要求行政中心提供參考資料。受要求調閱文件之單位,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相關單位應就其任務職責,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
第 十 一 條(學生權益)
學生議會議員得提出與全校學生有關權益之議案,經大會表決通過後交學生會執行,推動由學生會會長、議長於學校相關會議中提議建請學校研議辦理。
第 十 二 條(預算經費審查暨年度計畫)
學生會長應於每學年第一次常會提出年度計畫;並於每學期第一次常會提出預算案及每學期最後一次常會,提出決算案。其中預、決算案應經由會長及學基會議決後,再提至常會。若會長無於規範時間,提出上述之議案,則學生議會得發函通知一次,並於下一次常會進行提案,否則凍結該學年之活動經費。
第 十 三 條(實施)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