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會費結餘款使用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年5 月 25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目的)

為使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費結餘款使用更加完善,並達到有效與明確之管理,特訂定此辦法。

第 二 條(管理單位)

會費結餘款管理單位為學生行政中心之學生基金會。

第 三 條(監督單位)

會費結餘款監督單位為學生議會。

第 二 章 管理

第四條(結餘款來源)

本會每學年未使用完之預算,皆歸入會費結餘款。

校慶演唱會補收當學期學生會費作資格認定,不得以當次校慶演唱會名目支出,此款項應全數回存學生會專戶,除此不得以校慶演唱會之名目另向會員收取費用。

第五條(會費結餘款使用狀況)

學生基金會應於每月十日前提供月報表,須包含花費項目、結餘款總額、該學年學生會費及結餘可支用之額度。

第三章 使用

第 六 條(使用目的)

會費結餘款之使用須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情形:

一、校慶演唱會等大型活動

二、學生會每月零用金支出

三、本會獎助金核發

四、本會急迫及臨時情況支出

五、議會決議之專案專簽補助

第 七 條(支用額度)

會費結餘款每學年支用額度不得超過學生會費結餘之6%

第 八 條(申請上限)

會費結餘款支用於活動上,每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唯校慶演場會不在此限,校慶演唱會一學年僅可申請一次,申請費用不得超過四十萬元整。

會費結餘款支用於器材上,每案不得超過十萬元

第 九 條(申請對象)

一、依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成立之本會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

二、會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

第 十 條(申請方式)

會費結餘款之申請,須備齊活動預算表、活動企劃書等相關資料,提案至學生議會,經學生議會常會通過後方可支用。

第 十 一 條(核銷方式)

會費結餘款之核銷,依本會會費核銷之方式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 十 二 條(零用金設置)

零用金之相關辦法,依據《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零用金設置辦法》行之。

第 十 三 條(其他規定之依據)

本辦法未提及之相關規定,皆依本會活動經費補助與獎勵辦法行之。

第 十 四 條(本辦法之修訂)

本辦法由學生議會通過後,送請學務處備查,自公佈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