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公文字號標準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公文類別如下:

一、 令:公佈法律、人事任命、人事獎懲,會長發布命令之使用。

二、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學生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用之。

三、 報告:對學校單位間之陳請或報告時用之。

四、 公告:各機關對學生有所宣布時用之。

五、 簽:本會機關公文之傳遞。

六、 其他公文依用途及需求,另行定義。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第 三 條

各單位發文字號如下:

單位名稱

發文字號

學生會會長(內)

屏學統字

學生會會長(外)

屏學建字

學生會秘書處

屏學秘字

學生會執行長

屏學政字

學生會公關部

屏學關字

學生會學生基金會

屏學金字

學生會總務部

屏學總字

學生會活動部

屏學活字

學生會學生權益部

屏學權字

學生會資訊部

屏學資字

學生會學社部

屏學社字

學生會證書

屏學證字

學生議會議長

屏議字

議會秘書處

屏議秘字

議會預算暨審計委員會

屏議經字

議會紀律委員會

屏議紀字

議會監察委員會

屏議監字

議會學生權益委員會

屏議權字

評議委員會主席

屏評字

評議會秘書處

屏評秘字

評議會法規解釋案

屏評釋字

評議會仲裁案

屏評仲字

畢業生聯合會

屏學畢字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屏學選字

獎狀(感謝狀)

屏學獎字

學生會聘書

屏學聘字

 

註:屏學統字對會內,屏學建字對會外。

第 四 條

本會發文字號加十一位阿拉伯數字,各位數字代表意義如下:

發文編號前七位數為檔案存檔之年月日,後四位數為各單位發文順序。

例:屏學秘字第10505170001號

第 五 條

本會發文依本標準施行,否則為無效文件。

第 六 條

本標準經學生議會通過,報請學生活動發展組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