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修正通過 |
第 一 條 (依據)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公文類別如下:
一、 令:公佈法律、人事任命、人事獎懲,會長發布命令之使用。
二、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學生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用之。
三、 報告:對學校單位間之陳請或報告時用之。
四、 公告:各機關對學生有所宣布時用之。
五、 簽:本會機關公文之傳遞。
六、 其他公文依用途及需求,另行定義。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第 三 條
各單位發文字號如下:
單位名稱 |
發文字號 |
學生會會長(內) |
屏學統字 |
學生會會長(外) |
屏學建字 |
學生會秘書處 |
屏學秘字 |
學生會執行長 |
屏學政字 |
學生會公關部 |
屏學關字 |
學生會學生基金會 |
屏學金字 |
學生會總務部 |
屏學總字 |
學生會活動部 |
屏學活字 |
學生會學生權益部 |
屏學權字 |
學生會資訊部 |
屏學資字 |
學生會學社部 |
屏學社字 |
學生會證書 |
屏學證字 |
學生議會議長 |
屏議字 |
議會秘書處 |
屏議秘字 |
議會預算暨審計委員會 |
屏議經字 |
議會紀律委員會 |
屏議紀字 |
議會監察委員會 |
屏議監字 |
議會學生權益委員會 |
屏議權字 |
評議委員會主席 |
屏評字 |
評議會秘書處 |
屏評秘字 |
評議會法規解釋案 |
屏評釋字 |
評議會仲裁案 |
屏評仲字 |
畢業生聯合會 |
屏學畢字 |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
屏學選字 |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會 |
屏學選監字 |
獎狀(感謝狀) |
屏學獎字 |
學生會聘書 |
屏學聘字 |
註:屏學統字對會內,屏學建字對會外。
第 四 條
本會發文字號加十一位阿拉伯數字,各位數字代表意義如下:
發文編號前七位數為檔案存檔之年月日,後四位數為各單位發文順序。
例:屏學秘字第10505170001號
第 五 條
本會發文依本標準施行,否則為無效文件。
第 六 條
本標準經學生議會通過,報請學生活動發展組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