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議訂定通過 |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國立屏東大學校務會議組織暨議事規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規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產生來源及推選方式。
第二條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之十分之一,除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不足名額,由本辦法,選出足額代表。
第三條
選舉代表由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各推派兩名代表召開會議,主席由代表互推產生,會議中決議各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並由各會另外招開會議,以公平、公正、公開投票方式程序推選出校務會議代表。
第四條
除經由選舉產生一般代表外,各會另需選出一名候補學生代表。各會選舉代表於任期中有出缺者,由候補學生代表遞補。
第五條
選舉代表之任期為一年。
第六條
學生代表尚未產生,而有出席會議需要時,得依下列順序產生出席會議代表:
一、學生權益相關單位幹部。
二、由前任代表暫代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