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預算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年 06 月 25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臨時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目的)

本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學生承辦活動,提高活動品質及規範學生會費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補助對象)

       一、依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成立之本會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

       二、本會會員所成立之系學會及社團。

第 三 條 (受理單位)

預算審核與經費核定為學生議會;經費核發為學生基金會。

第 四 條 (預算分配準則)

依當學年學生會費之總額分配如下:

一、提撥百分之九十予學生行政中心、本校學生社團及系學會(社系分配比)。

二、提撥百分之七予學生議會。

三、提撥百分之三予學生評議會。

四、設置學生會預備金;其金額來源為歷年結餘款,以支付金額龐大之全校性活動。

五、學生行政中心之經費分配由學生行政中心先行開會決議,學生議會於審核時,保有比率修正權。

六、本辦法之預算分配可視當年度學生會費收費情況做調整,其調整由本會提議,學生議會決議通過。

第 五 條 (經費審核受理準則)

一、申請本會經費補助之活動,須為全校性活動,如主辦單位為社團或系學會,則須將學生會列為協辦單位之一,經學生議會監督如未列入,經開會決議日起半年內不予補助。

二、前款活動之具體執行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舉凡活動規劃、人數、經費、流程等皆應計入執行率;其中宣傳須自活動前二週開始進行,經學生議會監察委員會監督,如發現活動成效不佳,得視情況於下次活動初審(預算暨審計委員會之審查會議)時,刪減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辦理活動前須提交活動確認單電子檔至學生議會電子信箱;其日期須在活動日二週前(遇假日得順延)始准予核銷;如欲申請借支應在活動兩周前辦理;活動後一週內(遇假日得順延,第十六週以後之活動,須在學生議會結束工作日前繳交,逾期不予受理)須提交活動報告表、活動照片黏貼單、轉帳傳票與活動相關佐證文件。

四、申請活動經費在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以下者,須經由本會與學生議會審核通過;經費逾五萬元(含)以上,則須報送學生活動發展組備查;經費逾十萬元(含)以上者,則須報請學務長備查。

五、預算表核准之活動,欲新增或異動(包括地點、活動名稱、日期、金額等所有變動),均須提交活動異動申請表、預算表及活動企劃書,且活動經費異動不得上修金額,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學生議會始得核撥經費。

六、活動經費中如有申報不合理之支出,雖預算表有定額預算,亦不核發。

七、向學生議會申請經費之相關文件,經學生議會查證後,若有不實者,自審核決議日起一年內不得再向學生議會申請經費補助,若錯失該學期預算審核會議時程,後果則由各該活動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第 六 條 (補助準則)

一、申請本會補助活動經費時,如中已獲學校補助經費,而未事前告知學生議會,則學生議會有權刪除所有補助之經費,並申報學校依校規懲處。

二、(刪除)

三、各項比賽之「獎金費」,個人比賽前三名總獎金最高補助至二千五百元;團體比賽前三名總獎金得視比賽規模給予補助,繳交報告書時需附上獎金領據;團體比賽須另附得獎團隊隊員名單,領據與隊員名單(包含姓名與學號)。獲獎者如未繳學生會會費,個人比賽則不予補助,團體比賽則按比例扣減補助(獎金金額以參賽人數平分後,再予以扣除該名未繳學生會費者之金額)。

四、「講師費」經學生議會決議,校內講師費用最高一個小時伍佰元;校外講師費用最高一小時貳仟元;外籍講師最高一小時貳仟貳佰元,講師費每次申請最長三小時,社團指導老師不得申請。藝人或名人之講師費得專案簽核並經學生議會決議後辦理。「表演費」包括但不限於校外社團、人事等。 

五、繳交報告書時如有申請表演者、講師、裁判及評審等費用,則須填寫領據,並附表演者、講師、裁判及評審等證明(簡歷)及其身分證字號。

六、「膳費」經學生議會決議,一人得予補助一百元,如有特殊情況須向學生議會提出申請並由學生議會決議。申請活動經費之餐費,繳交報告書時須附上工作人員簽到表,包含姓名與學號。

七、活動預算核准之經費中,「人事費」(包括表演者、講師、裁判及評審等費用)可全額借支;其餘部分以借支六成為限,且借支總金額須超過一千元始予辦理。當借支金額多於實際核銷金額時,須繳回多領之金額。

八、其餘補助經費由學生議會審核決議之。

九、若金融銀行之年利率低於百分之一點八時,補助金額得以變動。

 

第 七 條 (專案專簽準則)

一、申請本會專案專簽之活動,須為全校性活動;主辦單位為社團或系學會,則須將學生會列為協辦單位之一,經學生議會監督如未列入,經開會決議日起半年內不予補助。

二、申請專案專簽之活動,其活動總金額須超過一萬二千元,始可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簽訂專案專簽風險切結書予本會備查,活動結束核報金額超過者應自行承擔;申請金額超過十萬元(含)以上之活動應與廠商簽定紙本合約。申請活動專案專簽之社團、系學會及學生會相關組織未依規定簽訂風險切結書者,學生議會有權不予受理該活動之申請。

三、專案專簽之活動,若與其他單位協辦,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本會專案專簽,如中已獲或欲申請其他單位補助經費,而未事前告知學生議會,則學生議會有權刪除所有補助之經費,並申報學校依校規懲處。

四、專案專簽申請時程於每學期公告經費審查時提出,若錯失該學期預算審核會議時程,逾時不候。

五、專案專簽之活動申請流程,申請單位須填寫提案單,學生議長、會長蓋章,交由一審審計委員會決議是否以專案送至大會二審;審計委員會否決,則於一審依學生會社系分配比例審查。

六、專案專簽之活動審查,申請單位幹部應列席大會,尊重大會秩序並請示主席發言。

七、專案專簽之活動金額審查不受最高補助金額所限,經大會決議通過,學生議長上呈簽文。

八、專案專簽之經費來源,依議會決議由社團系學會分配比例或歷年結餘款核發。

九、審核方式依照第五條審核準則辦理之。

第 八條 (簽文使用準則)

一、學生行政中心得設零用金帳戶,以維繫學生行政中心之運作。

二、學生議會得設零用金帳戶,以維繫學生議會之運作。

三、學生評議會得設零用金帳戶,以維繫學生評議會之運作。

四、學生會內單位臨時重要性支出。

五、需支付龐大經費之「全額借支」時,須經由學生會與學生議會審核通過。

六、如簽文內容涉及經費申請,須報送學生活動發展組與學務長備查。

七、如簽文內容不涉及經費申請,僅須經由學生會與學生議會審核通過即可。

第 九 條

本法所指的社團為一般社團,若為觀察性社團,不得向學生議會申請專案專簽補助;若觀察性社團於前一學期有社系分配比相關採認資料,得依社系分配比分配相應補助。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送請學生事務處備查,並經本會會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