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旁聽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適用範圍)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內各項會議旁聽規範,依本規則訂定。

第 二 條 (旁聽登記)

學生議會開放旁聽之會議,旁聽人提出申請通過後,進入議場核發憑旁聽證,始可旁聽,旁聽證應會後繳回;本會工作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查驗旁聽人身分證明。

第 三 條 (不得入場旁聽)

攜帶武器、危險物或抗議文宣、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 四 條 (不得入場旁聽)

旁聽人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抗議文宣之嫌疑者,本會工作人員應予檢查,拒絕檢查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令其離場。

第 五 條 (旁聽秩序)

旁聽人應保持環境整潔及會議秩序,不得喧嘩聊天、鼓掌、做手勢等妨礙議事進行之行為。

第五之一條 (旁聽秩序)

旁聽人得以於會議錄音錄影,但不得干預議事進行,屢勸不聽者,本會主席應強制其離場。

第 六 條 (不得在旁聽席飲食)

旁聽人不得在會議進行時飲食。

第 七 條 (強制離場)

違反本規則者,本會工作人員得令其離場;違反嚴重甚者或勸阻不聽,主席應強制其離場。

第 八 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