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訂定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本章程依本校學生議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名稱)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對外簡稱學生議會秘書處,對內簡稱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三 條 (秘書任期)

本處秘書長及各層級秘書之任期,應當屆學生議員之任期屆滿而停止。

第 四 條 (秘書人數)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設有秘書一人至若干人。

第 五 條 (秘書之產生)

由各委員會召集人推舉,將資料交付秘書長組織之,每個委員會至少一位秘書。

第 六 條 (秘書之辭職)

秘書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秘書處提出,經審核通過十五天內生效。

第 七 條 (秘書之設置)

秘書處應公務所需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兩人(行政、委員副祕書長各一名),各委員會召集人秘書各一人,行政秘書一人至若干人。

第 八 條 (秘書之職權)

協助委員會之文書處理,並回報秘書長歸檔,且召集人應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代理之。

第二章 任命產生

第 九 條

本處之秘書,係依據「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二項產生。

第 十 條

本處設秘書長一名,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 十 一 條

由各委員會之召集人所推薦之秘書,由議長任命之。

第三章 職權

第 十 二 條

秘書長之職權如下:

一、為本處之秘書長,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處。

二、出(列)席與本處相關之會議。

三、關於接收提案、請願單,並依照各種類交付各類秘書

四、整理各秘書之回報檔案,並重整給正副議長及議員。

五、處理秘書處之業務,並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六、監督協助議事、文書、聯絡、財務、委員五組之運作。

第 十 三 條

本處下設五組,其職權分列如下:

一、議事組之職權:

關於議事日程編擬事項。

關於會議記錄事項。

關於本會日記事項。

關於立法資料蒐集、管理及彙編事項。

協助辦理學生議會各項選舉罷免之事項。

學生議會議員請假、簽到事項。

二、文書組之職權:

關於學生議會新聞編輯、發布事項。

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及印刷事項。

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配合學生議會所辦之活動宣傳。

協助議會行政作業,檔案之存檔、歸類。

三、聯絡組之職權:

關於學生議會會議之聯絡事項。

關於大會之通知事項。

與其他相關單位之交際事項。

其他由學生議會交辦之事項。

網頁之更新,活動之美宣品製作

四、財務組之職權:

關於學生議會出納、庶務事項。

關於學生議會預、決算之編列事項。

關於學生議會除關防外之印信典守事項。

五、委員組之職權:

協助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行政業務。

開各委員會之例行性會議(包括:資料印製、資料發送、電話通知)。

各委員會例行性會議之記錄,並整理後交付文書組。

第四章 附則

第 十 四 條

本處之開會及活動考核等相關費用列於學生議會經費下,依「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預算活動經費補助與獎勵辦法」使用之。

第 十 五 條

本處所作成之提案,得送請大會通過。

第 十 六 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十 七 條

本規程之修改,由本處秘書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秘書出席,出席秘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