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訂定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本章程依本校學生議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名稱)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對外簡稱學生議會秘書處,對內簡稱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三 條 (秘書任期)
本處秘書長及各層級秘書之任期,應當屆學生議員之任期屆滿而停止。
第 四 條 (秘書人數)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設有秘書一人至若干人。
第 五 條 (秘書之產生)
由各委員會召集人推舉,將資料交付秘書長組織之,每個委員會至少一位秘書。
第 六 條 (秘書之辭職)
秘書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秘書處提出,經審核通過十五天內生效。
第 七 條 (秘書之設置)
秘書處應公務所需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兩人(行政、委員副祕書長各一名),各委員會召集人秘書各一人,行政秘書一人至若干人。
第 八 條 (秘書之職權)
協助委員會之文書處理,並回報秘書長歸檔,且召集人應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代理之。
第二章 任命產生
第 九 條
本處之秘書,係依據「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二項產生。
第 十 條
本處設秘書長一名,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 十 一 條
由各委員會之召集人所推薦之秘書,由議長任命之。
第三章 職權
第 十 二 條
秘書長之職權如下:
一、為本處之秘書長,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處。
二、出(列)席與本處相關之會議。
三、關於接收提案、請願單,並依照各種類交付各類秘書
四、整理各秘書之回報檔案,並重整給正副議長及議員。
五、處理秘書處之業務,並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六、監督協助議事、文書、聯絡、財務、委員五組之運作。
第 十 三 條
本處下設五組,其職權分列如下:
一、議事組之職權:
關於議事日程編擬事項。
關於會議記錄事項。
關於本會日記事項。
關於立法資料蒐集、管理及彙編事項。
協助辦理學生議會各項選舉罷免之事項。
學生議會議員請假、簽到事項。
二、文書組之職權:
關於學生議會新聞編輯、發布事項。
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及印刷事項。
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配合學生議會所辦之活動宣傳。
協助議會行政作業,檔案之存檔、歸類。
三、聯絡組之職權:
關於學生議會會議之聯絡事項。
關於大會之通知事項。
與其他相關單位之交際事項。
其他由學生議會交辦之事項。
網頁之更新,活動之美宣品製作
四、財務組之職權:
關於學生議會出納、庶務事項。
關於學生議會預、決算之編列事項。
關於學生議會除關防外之印信典守事項。
五、委員組之職權:
協助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行政業務。
開各委員會之例行性會議(包括:資料印製、資料發送、電話通知)。
各委員會例行性會議之記錄,並整理後交付文書組。
第四章 附則
第 十 四 條
本處之開會及活動考核等相關費用列於學生議會經費下,依「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預算活動經費補助與獎勵辦法」使用之。
第 十 五 條
本處所作成之提案,得送請大會通過。
第 十 六 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十 七 條
本規程之修改,由本處秘書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秘書出席,出席秘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