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國立屏東大學畢業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學生行政中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四條第十三項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屏東大學應屆畢業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名為Graduates’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中文名簡稱為屏大畢聯會,英文簡稱為NPTUGA。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屏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 四 條

本會宗旨:

一、策劃推動畢業紀念冊之設計與製作。

二、策劃推動畢業碩士暨學士照之拍攝。

三、規劃並執行全體應屆畢業生相關畢業活動。

四、透過專案企劃之籌備與推動,為畢業生提供服務並謀求畢業生之福利與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 五 條

凡本校各系(所)應屆畢業生為本會當然會員,本校大學部三年級、碩(博)士一年級應指派代表為實習畢業生代表並遵守下列之規定。

一、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畢業生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實習畢業生代表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

(二)遵守畢業生代表大會之各項決議案。

(三)應於成為應屆畢業生時升任為該班之畢業生代表。

三、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會員得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福利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二)得推派系(所)代表,大學部各班以兩名代表為限、碩(博)士各所以一名代表為限。

(三)得罷免系(所)代表。

(四)得推派系(所)畢業紀念冊編輯委員會代表,各系(所)之班級以一名代表為限。

(五)得應聘為本會幹部。

(六)得透過各班代表向本會提供建議。

四、本會實習畢業生代表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得為實習畢業生委員會成員。

(二)得參與實習畢代大會。

(三)得應聘為本會行政中心成員。

(四)得透過實習畢代大會向本會提供建議。

 

五、如有以下任一情形者,得註銷會員資格。

(一)經查證誣衊、藐視、詆毀本會名譽者。

(二)未盡會員義務者。

(三)因故未畢業而離校者。

第三章 組織

第 六 條

本會設立畢聯會行政中心、畢業生代表委員會、實習畢業生代表委員會、畢業紀念冊編輯委員會、儲備幹部,會長、副會長為共同負責人。

一、任期為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

二、會長、副會長之職責。

(一)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畢聯會行政中心處理會務。

(三)副會長之職責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四)會長、副會長得代表本會出、列席學校會議。

第 七 條

畢聯會行政中心常置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祕書長一名、秘書一至三名、財務長一名、出納長一名、會計長一名、美宣長一名、副美宣長ㄧ名、活動長一名、副活動長ㄧ名、畢編長一名、副畢編長一名至三名。

一、(刪除)

二、(刪除)

 

三、秘書長:

(一)接洽與本會合作之單位以利推動畢業相關企劃,並兼任公關之職位。

(二)籌劃贊助相關事宜,撰寫會議紀錄。

(三)製作評鑑文件。

(四)代表本會撰寫公文及對外發送稿件,並交由會長及副會長審核。

四、財務長:管理出納長及會計長,查勘畢聯會內部費用運作。

五、(刪除)

六、美宣長:協助畢聯會行政中心處理活動之相關事宜。

七、畢冊總編輯:規劃畢業紀念冊,得召開畢業紀念冊編輯委員會以推動統籌業務。

八、活動長:代表本會畢聯會行政中心籌劃相關活動,管理實習畢業生代表委員會及儲備幹部。

九、得經由畢聯會行政中心決策三家畢冊及畢照廠商,最終決議權屬畢業生代表委員會所有。

十、彈性條款:為避免冗員,會長得依當屆需求不提名無需要之該部幹部(本彈性條款財務長、出納長、會計長不適用)。

第 八 條

畢業生代表委員會由本校大學部各系(所)應屆畢業班,每班各選出二名代表為畢業生代表,簡稱畢代委員。

一、為本會最高之監督及立法機關,並增設畢業生代表大會主任委員。

二、主任委員得非定期召開畢業生代表大會(稱畢代大會),每學期至少 1 次。

三、會長得咨請主任委員於 7 日內召開畢業生代表大會。

四、出席率應達三分之二,未達者經本會警告二次以上,該班得撤換畢業生代表委員。

五、須服務各班級畢業相關事務,並為班級同學爭取畢業生權益。

六、於畢代大會時監督畢聯會行政中心運作、通過幹部之任命與章程之增修案。

七、經由畢聯會行政中心提案之畢冊及畢照廠商進行決議,招開會內廠商說明大會並於七日內招開會內三分之二以上畢代投票,且立即公開結果。

第 九 條

畢業紀念冊編輯委員會由本校大學部各學系三年級或碩(博)士班一年級之各班於學年之第二學期推派班代表組成,簡稱畢編委。

一、由畢聯會行文委託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於每年第二學期於規定之各班級選出,並造冊交由當屆畢聯會建檔。

二、畢編長為本委員會之大會主席。

三、協助畢業生籌備畢業紀念冊之業務。

四、得非定期召開畢業紀念冊編輯大會(簡稱畢編大會)。

五、出席率應達二分之一,未達者經本會警告二次以上,該班得撤換畢業紀念冊編輯委員或交由畢編長代編且不得有議。

第 十 條

實習畢業生代表委員會。

一、組成方式及規定:

(一)各學系大學部三年級各班遴選兩名實習畢業生代表,簡稱實習畢代。

(二)各碩(博)士班(所)遴選一名實習畢業生代表,簡稱實習畢代。

(三)由畢聯會行文委託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於每年第一學期於規定之各班級選出,並造冊交由當屆畢聯會建檔。

(四)各班選出實習畢代後以不更換為原則,若需更動得提交申請至畢聯會。

二、活動長為本委員會之大會主席。

三、得非定期召開實習畢業生代表大會(稱實習畢代大會),每學期至少1次。

四、各系(所)實習畢代會議出席率應達二分之一,未達者經本會警告二次以上,得以取消實習畢代資格,並通知該班進行改選。

第 十之一 條(儲備幹部)

一、隸屬於活動長管理。

二、組成方式:

(一)本會實習畢業生代表委員會成員之自願者。

(二)經行政中心面試通過之本校學生。

三、學期活動及會議出席率應達三分之二,未達者經本會警告二次以上,得以取消儲備幹部資格。

第十一條 (專案負責人)

每屆會長得依其政見或需要,於畢代大會通過,設立前條所規定外之專案負責人,其存續時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十二條 (幹部之任命及代理)

畢聯會行政中心幹部或專案負責人出缺時,得由會長指派暫時代理,且會長應於下次畢代大會開會前提出新任人選經畢代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四章 選舉

第 十 三 條

本會選舉之事宜由畢業生代表委員會執行。

第 十 四 條

本會會長選舉經實習畢業生代表委員會成員投票產生。

第 十 四 之 一條

會長之選舉,須召開實習畢代大會,且實習畢代的出席率須達全體的二分之一,同意票須達二分之一時選舉有效,以無記名投票。

第 十 五 條 會長候選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立屏東大學應屆畢業生。

二、成為實習會員經歷已達半年或曾為本校學生自治幹部或社團幹部。

第 十 六 條

主任委員由畢業生代表互推產生;若遴選窒礙難行則由會長提名應屆畢業生,經畢代大會同意任命,均不得兼任會內其他職務。

第 十 七 條

(刪除)

第 十 八 條

(刪除)

第五章 出缺及罷免

第 十 九 條

會長因故出缺時,由畢業代表推派一名副會長繼任,至原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二 十 條

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畢業生代表委員會自本會推舉一名候選人,經畢代大會通過暫行代理會長之職,其將喪失原有之會內職務身分。

第二十一條

會長罷免案,得由一位系(所)代表作為發起人,經全體三分之二以上系(所)代表連署同意,全部系所出席達四分之三,並由主任委員主持,三分之二投票通過,得罷免案成立。

第二十二條

經由第二十一條罷免之會長,不得適用第十九條,該屆所有幹部需於罷免成立次日起三十日進行改選。

第二十三條

改選須比照本會選舉條款。

第二十四條

未於時間內完成會長改選,將由罷免案發起人一位系(所)代表作為代理會長,直到新任會長產生。

第六章 財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學生會補助款。

二、校方之補助。

三、個人、企業及團體之贊助。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資產之運用除行政、活動及出版等支出外,不得牴觸本會宗旨之盈餘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會内帳務需經由出納長、財務長、會長及主任委員等蓋章提領。

第二十九條

會長需保管本會財務提領職章、圖記等印鑑。

第 三 十 條

本會各項活動記錄、經費使用情形及結餘款均送交本校核備,且會長、副會長、各幹部於召開交接會議並辦妥移交手續後方能離校,須由現任學生會長擔任移交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會內各機關得提案至畢代大會決議。

第三十二條

本法規及各項活動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法規,其餘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新任會長、副會長改選,應於當屆學年度結束前六十日改選完畢。並於次日進行正副會長交接。

第三十四條

新屆畢聯會應於學年度結束前四十日招開次屆第一次畢代大會,並選出新任畢聯會行政中心幹部。並於次日進行幹部交接。

第三十五條

新屆畢聯會應於學年度結束前三十日招開次屆第二次畢代大會,進行新屆畢聯會之願景及廠商基本說明。

第三十六條

新屆畢聯會應於學年度結束前十五日招開次屆第三次畢代大會,結算學士及碩士服之數量與大小。

第三十七條

新屆畢聯會須於新學期開學第一週發放學士及碩士服。並於第二週招開畢冊及畢照廠商說明大會且立即公布結果。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並送交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