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修正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本章程依本校學生行政中心組織章程第四條第十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名稱)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基金會,對外簡稱學生基金會,對內簡稱學基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章 職責
第 三 條
本會置總務長一人,領導各部門,綜合管理本會事務。
第 四 條 (刪除)
第三章 幹部任命產生
第 五 條
本會幹部由學生會會長指派,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 五之一 條
本會幹部應具有本校學生會經歷、或曾任本校學生會幹部者始得擔任。
第 六 條
本會幹部不得兼任其他部門幹部、社團幹部及系學會幹部。
第四章 組織
第 七 條
組織職位及職掌如下:
一、總務長:
(一)領導本會各部門。
(二)綜合管理本會事務。
(三)出列席與本會相關會議。
二、會計部:
(一)置會計長一人,副會計長一至三人。
(二)審核學生會費相關單據。
(三)編制日記帳、分類帳及財務報表,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財務報表至學生議會。
(四)撰寫轉帳傳票及收支傳票。
(五)保存會費使用之相關文件及單據。
三、出納部:
(一)置出納長一人,副出納長一至三人。
(二)執行本會放款及存款之業務。
(三)收取學生會費收費及退費之相關文件,並撰寫簽文。
第五章 實施辦法
第 八 條
每學期學生所繳之會費,由學校代收款。
第 九 條
若申請單位預算經學議會審核通過,得提出借支,由學生會會長、學議會議長、本會簽章後,由本會出納部領取並交給申請單位,活動結束後,需於決算審核後回存。
第 十 條
學生會費存入學生會之學生會專用戶頭,印章由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保管,存款簿由學基會出納長保管。
第 十 一 條
學基會幹部若發生不適任之情形,由學生議會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由學生議會大會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即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 十 二 條
本章程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其餘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三 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並送交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