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訂定通過 |
第 一 條 (依據)
本章程依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四十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任期)
學生會選舉罷免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會選罷會)內設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及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任期自當選該年一月一日到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一年,連選得連任。相關選舉事務由<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另訂之。
第 三 條 (資金)
本會行政中心每年應將選舉罷免委員會之概算編列為本會預算,用以支援選委會辦理選舉業務。
第 四 條 (組成)
本會應於學生議會上學期常會中籌組選舉罷免委員會,選委會由五人(含)以上組成,且為奇數,負責所有選舉罷免事務,選委會委員由學生會長提名,經由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由委員互推一人,經全體選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擔任之。監委會由五人(含)以上組成,且為奇數,由學生議會開會提名同意之,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推,經全體監察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擔任之。若選委會委員及選監會委員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時,應自動請辭。第一屆學生會選委會由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組成。
第 五 條 (會議規範)
選委會會議,由主委召集並擔任主席之,並受選監會監督及進行工作報告。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六 條 (辭職)
選舉委員若因任何因素不克執行其職務時,應向選委會提出請辭一職,並書面闡明辭職理由、相關證明文件等,辭職書於選委會會議報告後,經學生議會備查後生效。
第 七 條 (出缺)
於任期中若發生死亡、辭職、休學、轉學、退學或任何情形致不能行使選舉委員之職權而出缺時,得由現任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通過產生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八 條 (職權)
選委會掌理職權於下: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務人員之遴聘、管理。
(六)投、開票所之設置與管理事項。
(七)選舉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選舉之事項。
第 九 條
監委會掌理職權於下:
(一)候選人、助選員違反選舉法規之監察事項。
(二)選舉人違反選舉法規之監察事項。
(三)辦理選舉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四)其他有關選舉監察事項。
第 十 條 (選舉無效)
選委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五日內以選委會為被告,向學生評議委員會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十一條 (當選無效)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罷會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十日內,向評議委員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實者。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三)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 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第十二條 (選務人員遴聘)
選罷會為選舉罷免事務之執行,選委會得遴聘本會會員若干名為選務人員,負責選舉罷免事務,並受選罷會監督管理。得請各系(所)及各獨立研究所原任學生議員或系(所)學會協助辦理,應於選舉前兩周確認名單,並交至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三條 (監督單位)
選委會受全體會員之託付,應向議會負責及受其監督,應於議會逐月常會中進度報告且於各選舉事務結束後最近一次學生議會常會提出終結報告。學生議會除選舉罷免之決議外,得撤銷或變更選委會之決議,但應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十四條 (決議規範)
選委會會議之決議,須製作會議紀錄,並報請本會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五條 (施行程序)
本章程由學生議會通過後,送請學務處備查,自公佈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