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行使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章 議員

第 三 條

本會議員由全體會員選舉代表組成,代表會員行使職權。

第 四 條

本會議員之選舉以學系為選區,任期一年(以學年計算),連選得連任。惟學生議會之議員代表不得兼任學生會、系學會以及社團之幹部,議員應於就任前向前單位請辭或是自動請辭議員一職。

第 五 條

以學系為選舉區,各選舉區應選名額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

第 六 條 (宗旨)

正、副議長、執行秘書及各主委選舉辦法如下 :

一、 正、副議長 :新任議員須參加學生議會所舉辦之研習活動後 ,由現任議長擔任主席 ,協助選舉出正、副議長。

二、 執行秘書 :於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 ,由現任議長遴選 ,經議會同意任命之 ;其中秘書長一名由議長提名 ,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處理學生議會行政事務。

三、 依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 ,學生議會應設秘書處 ;依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會、預算暨審計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學生權益委員會。

四、 前款各委員會之人數由議長協調之,其人數必為奇數;各委員會議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會開會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當人數不足時,議員得兼任其他委員會。但不得兼任委員會召集人。

第三章 職權

第 七 條

本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章程及訂定本會其他規章。

二、 聽取、質詢學生行政中心常會之報告。

三、 議決各單位所提之法案、預算案。

四、 有同意權、否決權、調閱權、聽證權、監察權、彈劾

權、糾正權、糾舉權、命令之審查權。

五、 議決活動經費之補助、分配、異動。

六、 其他議案之提出、議決。其他議案之提出、議決。

七、本校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之職權。

第 八 條 

學生議會各項會議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學生議員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 九 條

依據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四種:

一、常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

             (一)由會長諮請議長召開。

             (二)由全體議員五分之一連署召開。

             (三)經各委員會決議提請議長召開。

             (四)上述事項成立時,議長需於七日內召開會議。

三、預備會議:選舉議長、副議長、分配委員會並選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四、各委員會會議:應有四名議員以上(含四名議員)出席,使得召開。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布延長之,延長二次仍不足額時,會議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四章 請假、出缺席

第 十 條

依據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學生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選舉產生,選舉方式以聯席為單位,連選得連任,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議長代行職權。

第 十 一 條

學生議會以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大會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皆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學生議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第 十 二 條

依據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學生議會須全體議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須出席議員之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 十 三 條

議員因故無法出席者,應在會議開始前二日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或各委員會之召集人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同無故缺席。

第 十 四 條

議員當學期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或無故缺席達三次者,由秘書處簽報議長,並知會紀律委員會處議,七日內召集並做出報告,請大會決定之。

第 十 五 條

議員經大會決議之除名者,不得受領學生議員證書。

第 十 六 條

學生議員如因轉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首長以及學生評議會委員等職,跨學院轉系或轉學至他校、畢業、開除學籍或退學者,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第五章 表決

第 十 七 條

學生議會對於法律案之審議表決,須達到出席議員之二分之一表決通過,始得生效。 

第 十 八 條

學生議會對於預算案之審議表決,須達到出席議員之二分之一表決通過,始得生效。

第 十 九 條

會學生議會對於其他提案之審議表決,須達到出席議員之二分之一表決通過,始得生效。

第六章 辭職、罷免

第 二 十 條

學生議員非因第十六條之原因辭職,應以大會提案辭職,並書面闡明辭職理由、相關證明文件等。

第二十一條

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於辭職書提至大會報告時,辭職案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條

議長、副議長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繼續擔任議長、副議長之,辦法另訂之,會議主席由各議員互推之。

第二十三條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罷免案之提出應載明理由,並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簽署,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

二、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收到罷免案後五日內將副本交給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五日內將答辯書送交學生議會秘書處,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三、罷免案之投票,於罷免案提出之日起二週內召開臨時會,如遇常會,則列入常會議程,由全體議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議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案通過後立即生效,被罷免人立即解除職務。若被罷免人向學生評議會提出罷免申訴,則應至裁決判定後,再予以截除職務或重新投票。

第二十四條

議員之罷免案,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罷免案之提出應載明理由,由該選舉區全體學生十分之一以上簽署,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

二、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收到罷免案後五日內將副本交給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五日內將答辯書送交學生議會秘書處,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三、罷免案之投票,由該選舉區於罷免案提出之日起二週內辦理;其罷免門檻為超過當屆議員之得票數,同意罷免人 數多於不同意罷免人數則罷免案通過。

四、同一罷免案在其任內不得再提出。

第七章 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之執掌如下 :

一、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宜。

三、關於文書收發、編纂及印刷事宜。

四、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宜。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宜。

七、每月最後一週秘書處附屬之財務處須要求學生基金會於下月十日前提供當月月報表。

八、關於學生議會之預算編列事宜。

九、關於大會公報編輯及發行事宜。

十、關於學生議會新聞編輯及發布事宜。

十一、 排定議案之議程,以供會議進行參考。

十二、 得要求各系所推派一名學生進入秘書處擔任實習秘書,以了解秘書處之運作及學生議會之運作,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之組織規程,由秘書長擬定,經議長核定,送交大會審議。

第八章 紀律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學生議會設置紀律委員會,掌理學生議員之懲戒事項、負責學生議會每次常會中的議程、記錄程序認可,及修訂現行法規中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置委員會召集人一名及其委員若干人。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並決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 監督學生議會議員之開會發言適當度、會議出席率。

二、 認可常會議程。

三、 認可常會會議紀錄。

四、 適時檢視法規是否合乎時宜。

第 三 十 條

監督學生議會議員之辦法如下:

一、 每次學生議會召開會議時,應監督議員發言適當度。

二、 當議員發言過當時,應向主席提權宜問題,請主席要求議員修正。

三、 每次會議結束時需主動與秘書索取該次會議簽到單副本以供備查。

第三十一條

監督項目及其重視項目另訂之。

第九章 預算暨審計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學生議會設置預算暨審計委員會,掌理本會各單位預算之審議。

第三十三條

設置委員會召集人一名及其委員若干人。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並決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於每學期公告收取活動相關資料以進行審核作業(每學期至少兩次)。

                  二、收到金錢異動時,須依補助辦法為依據審察規定金額,如有無法判定之項目,須提交至大會審查。

                  三、上述各項作業需要於常會中報告。

                  四、如為異動提案則調出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五、如有無法判定之項目,須提交至大會審察。

        第三十四之一條     審核預算之辦法如下:

                   一、於收件截止後一週內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二、會議人數須達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出席使得開會。

                   三、該委員會召集人為會議當然主席。

                   四、委員會之決議,需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通過。

                   五、審核項目為社系分配比時,得依委員會決議辦理。

                   六、申請類別為專案專簽之項目,於委員會審議過後需提至常會進行二審。

                   七、預算審核之會議紀錄,經紀錄、該委員會召集人及議長簽署後,須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第十章 監察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學生議會設置監察委員會,監督學生行政中心執行行政作業、活動成效之狀況並於常會中報告。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置委員會召集人一名及其委員若干人。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並決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監督學生行政中心活動成效(如:事前動宣、活動成效等)。

二、監督學生會各部會運作,並評估成效。

第三十九條

監督學生會行政中心之辦法如下:

一、委員需排班出席學生行政中心之例行會議及其活動。

二、依預算暨審計委員會及學生議會大會核准補助之活動,進行監察,並撰寫活動監督報告表。

三、學生會主辦之活動皆需到場監督。

四、上述各項作業需要於常會中報告。

第 四 十 條

監督項目及其重視項目另訂之。

第十一章 學生權益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學生議會設置學生權益委員會,掌理有關本會成員之學生權益事務。

第四十二條

置委員會召集人一名及其委員若干人。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並決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委員需排班陪同或代理議長出席學校召開之各項會議。

二、每學年至少發放二次全校抽樣調查問卷,了解同學對於學生會活動、學生議會與當時校園議題的看法與意於學生會活動、學生議會與當時校園議題的看法與意見。

三、委員須主動關心學校事務,並於常會報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學生議會得經大會決議,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除紀律委員會以外,各委員會得召開數個委員會之聯席會議審查相關議案。

第四十六條

聯席會議,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先行徵詢各委員之意見後,再行召開。

第四十七條

學生議會之各委員會,除另有規定外,由學生議員自由登記參加,每個議員應至少參加一個委員會,任期一年。

第四十八條

學生議會於每學期公告之休會期間,依照各委員會之法定職權,由各委員會代理大會行使職權。各委員會之決議,經由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後,得先行生效大會時備查之。但法律案之審查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案,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通過後公布生效,並報學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