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組織章程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臨時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本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二章 職責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領導各部部長,綜合管理本中心事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第三章 組織

第 四 條 (地位)

組織職位及職掌如下:

一、 執行長 :

(一) 領導本中心各部部長。

(二) 綜合管理本中心事務。

(三) 主持本中心會議。

(四) 出列席與本中心相關會議。

(五) 撰寫簽文。

(六) 分配學生議會提撥予 本中心之預算。

二、 秘書處 :

(一) 置秘書長一人。

(二) 公告 本中心例行會議、臨時會議(以下簡稱內部會議)的開會通知。

(三) 製發內部會議的會議簽到單。

(四) 內部會議開會流程的撰寫。

(五) 內部會議議程與紀錄的草擬及撰寫。

(六) 各式表單的管理、製作、修改。

(七) 協助本中心執行長處理各項事務。

(八) 管理本中心之印信典守。

(九) 審核本中心零用金的使用。

(十) 校稿簽文。

(十一) 整理 及管理本中心當學年度成員名冊(含個資)。

三、 總務部 :

(一) 置總務部長一人、副總務部長一至三人。

(二) 審理本中心各部門提列之預算。

(三) 管理本中心內帳。

(四) 管理本會器材之使用。

(五) 器材、設備管理維護、操作、添購、報廢。

(六) 零用金的收支與管理。

四、 學生權益部(以下簡稱學權部):

(一) 置學權部長一人、副學權部長一至三人。

(二) 處理有關學生權益之案件。

(三) 舉辦學生與學校的面談。

(四) 定期蒐集學生意見反映給學校。

(五) 主動關心校內學生權益之議題。

五、 活動部:

(一) 置活動部長一人、副活動部長一至三人。

(二) 負責監督、籌畫、推動本中心舉辦之活動。

(三) 監督各活動結案進度。

(四) 統整活動的企劃案,並送到學生議會審理。

六、 學社部:

(一) 置學社部長一人、副學社部長一至三人。

(二) 統整社團、系學會新任幹部名單。

(三) 聯繫本中心與系學會、社團。

(四) 定期召開社團與系學會聯合大會。

(五) 分配本中心提撥予社團、系學會預算比例。

七、 新聞部:

(一) 置新聞部長一人、副新聞部長一至三人。

(二) 負責本會新聞稿及會刊編撰。

(三) 發佈本中心對外消息。

八、 公關部:

(一) 置公關部長一人、副公關部長一至三人。

(二) 負責特約商店的洽談、簽約。

(三) 負責本中心對外交流事項。

九、(刪除)

十、 文書部:

(一) 置部長一人、副文書長一至三人。

(二) 負責本中心例行會議、臨時會議(以下簡稱內部會議)紀錄的校稿彙整。

(三) 公告內部會議紀錄。

(四) 彙整內部會議簽到單。

(五) 監督各部門之資料整理歸檔。

(六) 社團評鑑資料的準備。

(七) 文件之清撤、銷燬。

(八) 整理及管理當學年度學生會會員名冊(含個資)。

十一、 資訊部:

(一) 置部長一人、副資訊長一至三人。

(二) 管理、發佈管理、發佈本中心之相關資訊。中心之相關資訊。

(三) 管理、維護本會相關網站。管理、維護本會相關網站。

(四) 蒐集蒐集並公佈學校及其他單位之訊息。

十二、 美宣部:

(一) 置置部長一人、副美宣長一至三人。

(二) 製作設計活動海報。

(三) 活動場地佈置。

(四) 各類文宣用品、活動道具製作。

(五) 負責負責本會相關美宣設計。

十三、 攝影部:

(一) 置部長一人、副攝影長一至三人。

(二) 負責活動拍攝紀錄。

十四、 畢業生聯合會:

(一) 本校畢業生聯合會,英文名稱為本校畢業生聯合會,英文名稱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Graduates Association;簡稱NPTUGA,對外簡稱屏大畢聯會;對內簡稱畢聯會

(二) 畢聯會組織及職權行使依其既有規定;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十五、 學生基金會:

(一) 置總務長一人。

(二)學生基金會應設以下部門:

1.會計部:綜理本會之帳務單據事宜。

2.出納部:綜理本會之存款、放款等出納事宜。

(三)學生基金會組織權責另以法規定之。

第四章 幹部任命產生

第 五 條

本中心執行長由學生會長指派,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為一年。

第 六 條

各部部長由本中心執行長指派,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為一年。

第 七 條

本中心幹部不得兼任其他部門幹部、社團幹部及系學會幹部。

第五章 職權

第 八 條

本中心執行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本中心執行長指派其他幹部代理;執行長不克指派代理人時,由秘書長召集本中心各部部長互推一人為職務代理人。

第六章 會議

第 九 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本中心執行長為主席,各部會部長,須將應行提出於議會之法規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請中心會議議決之。

第七章 預算案之提出

第 十 條

本中心之預算案,依本校學生議會預算活動經費補助辦法定之。

第八章 決算案之提出

第 十 一 條

本中心之決算案,依本校學生基金會決算辦法定之。

第九章 經費來源

第 十 二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學生議會提撥之預算。

二、 外部贊助本中心之資金。

三、 校內、外補助或贊助之經費。

四、 其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收入。

五、 舉辦活動之盈餘收入。

第十章 章程修改及實施

第 十 三 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學生議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並經本中心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幹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送請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 十 四 條

本章程及各項活動內容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本校相關法規之規定;其餘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五 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並送交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