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
生效方式:學生議會第五次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本章程依國立屏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名稱)

本校學生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簡稱NPTUSA,對外簡稱屏大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

第四條(地位)

本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第五條(權能)

本校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為最高行政單位;學生議會為最高立法、監察單位,學生評議會為最高司法單位。

第六條(宗旨)

一、增進學生福利、維護學生權益。
二、擔任溝通管道,成為師生意見橋樑。
三、推動校內外學生活動以增進情誼。
四、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增進本校學生自治能力。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資格)

具有本校學籍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八 條 (權利)

一、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 選舉與被選舉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罷免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之權。
(二) 應聘為本會幹部之權。
(三)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
(四) 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之權。
(五) 獲知本會相關資訊之權
(六) 其他本會規章或決議賦予之權。
二、會員未盡義務者,經學生議會決議,得限制或停止其部分權利;其辦法另之。

第 九 條 (義務)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及議會決議。
二、繳納會費。
三、其他法令所規定及約定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一、本會置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名,其職權行使辦法另訂之。
二、本會置秘書長一名,由學生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三章 秘書處

第 十 一 條 秘書長職掌如下:

一、公告本會主管會議的開會通知。
二、製發本會主管會議的會議簽到單。
三、本會主管會議開會流程的撰寫。
四、撰寫本會主管會議之會議紀錄。
五、協助本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六、管理本會印信典守。

第四章 學生行政中心

第 十 二 條 (名稱)

本會設學生行政中心,英文名稱為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Student Government;簡稱 NPTUSG,對外簡稱屏大學生行政中心;對內簡稱學生行政中心。

第 十 三 條 (地位)

學生行政中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學生行政中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 十 四 條 (職權)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中心執行長,代表本會,副會長一至三名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必要時得另指派行政中心執行長(以下簡稱執行長)一名,負責統領行政中心的會務。

第 十 五 條 (選舉)

會長、副會長為聯名方式競選,由本會全體會員無記名秘密投票產生。

第 十 六 條 (任期及繼任)

會長、副會長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會長出缺時,會長應於十四日內(不含假日、寒暑假、例假日、考試前一周及當週)提名候選人,由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依本校學生會長繼任暨代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 十 七 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得設以下各部、會:

(一) 秘書處:負責文書、檔案、通知、紀錄、財物申購及會務運作協調等事宜。
(二) 總務部:負責預算、決算編製、會費規劃、財物管理等事宜,及負責管理本會相關器材。
(三) 學生權益部:負責有關學生權益事宜,促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四) 活動部:負責各項活動之籌晝、執行及庶務工作等事宜。
(五) 新聞部:負責發行學生會會訊,傳佈學生會相關訊息。
(六) 學社部:負責加強學生社團溝通與協調、統整各學系之學生課外活動運作。並代表學生會向各社團及系會召開社團與系會聯合大會宣達相關事宜。
(七) 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內(外)關係之處理。
(八) 資訊部:管理、維護本會相關網站。
(九) 文書部:行政中心例行會議、臨時會議(以下簡稱內部會議)紀錄的校稿彙整、監督各部門將該部門之資料整理歸檔。
(十) 美宣部:負責各項活動之海報設計、活動場地布置設計、執行及其他需要設計等事宜。
(十一) 攝影部:負責本會活動相關攝錄等事宜。
(十二) 畢業生聯合會;其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十三) 學生基金會;其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二、各部得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各部部長及副部長由會長或執行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三、會長得依需要,經學生議會同意成立任務編組,其存續期間至任務結束或會長卸任為止。

四、彈性條款:為避免冗兵,會長得依當屆需求不提名無需要之該部幹部。(本彈性條款唯學生基金會不適用)

第 十 八 條 (職責)

會長行使職務應本中立之原則,維護全體會員權益,其職掌如下:

一、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及決算。
二、列席學生議會,提出會務報告與接受質詢。
三、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
四、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事項。
五、會長對於學生評議會、學生議會或學生行政中心之衝突,得邀請學生議會議長、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學生行政中心執行長及相關人士共同商討之。

第 十 九 條 (代理)

會長、副會長代理事項依本校學生會會長、副會長繼任暨代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十 條 (改選未能選出之處理)

會長改選因故未能產生時,應於結果確定公布後,十四日內(不含假日、寒暑假、例假日、考試前一週及當週)再辦理選舉。再辦理選舉如仍未能產生,而會長任期已屆滿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會長,直至新會長選出為止,議長代理會長期間,其職務由副議長代行。

第五章 學生議會

第二十一條 (名稱)

本會設學生議會,英文名稱為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Student Parliament;簡稱 NPTUSP,對外簡稱屏大學議會;對內簡稱學議會。

第二十二條 (學議會之地位)

學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立法、監察機關;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員產生方式及任期)

學生議員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以學系為選舉區,各選舉區應選名額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學生議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職權)

一、學議會職權如下:

(一) 修改本章程及訂定本會其他規章。
(二) 聽取學生會報告及質詢。
(三) 議決各單位所提之法案、預算案。
(四) 有同意權、否決權、調閱權、聽證權、監察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命令之審查權。
(五) 議決活動經費之補助、分配、異動。
(六) 其他議案之提出、議決。

二、學議會職權行使依本校學生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正副議長產生方式、任期、職權)

學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學生議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學議會秘書處、秘書長產生方式及職務)

學議會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並置秘書若干人處理學生議會行政事務。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

學議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 (會議)學議會會議分為下列五種:

一、 常會:寒、暑假外,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二、 臨時會:由會長諮請或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議長並於七日內召開。
三、委員會: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另以辦法訂之。
四、預備會議:選舉議長、副議長、分配委員會並選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
五、委員會召集人會議:由議長召開,另以辦法訂之。

第二十九條 (開會額數)

學議會開會時,須有全體議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第 三 十 條 (學議會職權限制)

學議會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學議會應將各項會議紀錄,備份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第三十一條 (學生議員規範)學生議員規範如下:

一、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各項會議。
二、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評議委員會之任何職務。
三、學生議員不得兼任社團及系學會之幹部。
四、學生議員應遵守議會通過之各項規範。

第三十二條 (覆議)

執行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決議送達後十個工作天內提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須全體議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執行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六章 學生評議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名稱)

本校學生評議委員會,英文名稱為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Student Council;簡稱 NPTUSC,對外簡稱屏大評議會;對內簡稱評議會。

第三十四條 (地位、組成)

評議會為本會之最高司法單位,應不受任何學生自治單位立場影

響,具獨立審判之權能;其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組成)

評議會委員由七人以上組成且為奇數,評議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六條 (主任委員產生方式及職務)

評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評議委員選舉產生,主持會議,對外代表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產生辦法、任期)

評議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議會同意任命,任期為一年。評議委員至多二人可由校外具法學素養之公正人士擔任;其產生辦法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職權)

一、評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統一解釋本章程及其他法規。
(二)仲裁本會全體會員權利義務爭議事件。
(三)其他與評議職權有關事項。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解釋或仲裁須全體評議委員三分之二同意,以書面公布為之,並應附理由書,若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附不同意見書。

三、評議會職權行使辦法,由評議會訂定之,經學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惟該辦法應包含評議委員利益迴避之事項。

第三十九條 (限制)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任何部門及社團、系學會之職務。評議委員除本身權益受損外,不得對本章程或其他相關法規主動提出解釋。

第七章 選舉罷免委員會

第 四 十 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設選舉罷免委員會,為選舉、罷免機關,組織及職權行使依其既有規定,其組織辦法依本校學生會長、副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第一屆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由本校學生會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人成。

第八章 財務

第四十一條 (來源)

一、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會費。
(二) 校內、外補助或贊助之經費。
(三) 其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收入。
(四) 前三款經費之孳息。
(五) 舉辦活動之盈餘收入。

二、前項經費應依本校學生基金會組織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會費)

會費徵收數額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議決之,若無提請得比照前一次數額徵收。

第四十三條 (公佈)

學生基金會財務應每個月公布。

第四十四條 (交接)

學生基金會交接時,財務帳冊應辦理移交。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組織章程修改)

一、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會長提議,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得修改之。
(三)會員百分之一連署提議,提交學議會修改,並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得修改之;或百分之三連署,由會員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逾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始為通過。
(四)同案件之提議不得於二個月內重複提出。

二、章程之修改,若屬變更次自治團體之權益,應先取得次自治團體意見。

第四十六條 (創制複決)

本會經會員百分之三連署,得提議創制本會法規或複決本會決議;其辦法由學議會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 (聽證會)

本會遇重大議題時,得舉辦聽證會;其辦法由學議會另訂之。

第四十八條 (會議規則)

本會各項會議之議事規則,由學議會訂定之;未規定者適用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

第四十九條 (法規之位階性)

本會其它法規、決議、辦法與本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議時,由評議會解釋之。

第 五 十 條 (施行程序)

本章程經學議會通過,送請學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